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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參加工作時間?
因干部參加工作的方式不同、時間不同,其依據材料也不同。為此,要根據干部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斷,參加工作材料常見于第九類、第十類。比如,公務員錄用的,要查看公務員錄用審批(備案)表;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大中專畢業生的,要查看報到證(派遣證)、畢業生轉正定級審批表;對企業聘用的,要查看勞動合同書;對招工的,要查看招工審批表、職工登記表;對軍轉干部,要查看應征入伍登記表、入伍通知書等。
二、如何判斷參加工作時間的真實性?
主要看是否涂改最早參加工作材料中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是否偽造最早參加工作材料等。對真實性存疑的,一方面,要查看檔案資料。既要查干部檔案中的參加工作審批材料,也要核查單位文書檔案中相應的審批文件。另一方面,要實地調查。實地了解干部本人是否在檔案材料記載的單位實際參加工作,是否存在“吃空餉”等情況。在“參加工作時間”認定環節,要仔細查閱招工、轉正定級、應征入伍、工齡認定、考錄等相關材料,比對履歷表、工資表等,準確認定參加工作時間。
三、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如何區別不同情況?
1.參加工作時是工人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分三個階段,一是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施行前招用為勞動者的,以其初次參加工作時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時間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二是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后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招錄為勞動者的,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企業辦理錄用手續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三是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為勞動者的,以用工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2.參加工作時是民辦教師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87﹞教計字160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后,其參加工作時間,從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其認定依據為民辦教師有關審批材料或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關于民辦教師的“連續工齡”,《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6﹞教計字179號)明確:“民辦(代課)教師被招收錄取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準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準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關于“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87﹞165號)明確:“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
3.對參加工作是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衛生部關于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88﹞衛人字第22號)規定,“鄉村醫生成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并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其認定依據為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有關審批材料或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另外,1988年1月1日以后的鄉村醫生,須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并取得鄉村醫生證書。
關于鄉村醫生的“連續工齡”,《勞動人事部、衛生部關于鄉村醫生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1986﹞5號)明確:“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工人參加普通大中專院校考試上學,畢業后重新派遣的,如何確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正式工,以招工時間為準。合同工或長期臨時工,按照《勞動人事部干部局關于合同工或長期臨時工考入大學畢業分配后參加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問題的函》(勞人干局﹝1983﹞14號)明確:“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畢業分配工作后到單位報到之日起計算。”
5.就業報到證(派遣證)記載的就業報到時間與《轉正定級表》記載參加工作時間不一致,應當以哪個為準?
一般以《轉正定級表》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為準,即以單位的起薪日為準。
6.參加工作時在人才市場、勞務市場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有關精神,在人才市場、勞務市場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人員,可依據其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確定參加工作時間。
7.選聘為大學生村官但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能否算參加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組通字﹝2008﹞18號)有關精神,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大學生村官,應視為參加工作,參加工作時間可按其到基層報到之日確定。
8.在民營企業參加工作、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營企業招用的,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企業辦理錄用手續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為認定依據進行認定。
9.未滿16周歲參加工作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相關審批材料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對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滿16周歲參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廢止)第八條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可以根據相關審批材料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對于未滿16周歲參加工作的其他情況,應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對手續齊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實際參加工作時間予以確認。對虛辦手續、空掛其名、未到崗工作的,要予以糾正,并嚴肅查處。
10.未滿18周歲參軍入伍的,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未滿18周歲參軍入伍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從批準其參軍入伍時間算起。
11.早期大中專畢業生進行統一分配安置時,部分地區財政困難,出現延遲分配、上班時適當發放生活補助、上班但不發放工資等情況,如何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
根據省委組織部2018年8月27日《干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關于大中專畢業生延遲分配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目前尚無政策依據。經認真研究,現提出如下答復意見:一是分配到單位報到上班,并辦理了正式入編手續的,從到單位正式報到上班之日起計算工齡。二是分配到單位報到上班,但未辦理正式入編手續的,從辦理正式入編手續之日計算工齡。
12.參加工作時間能否認定為工齡時間?
要注意區分“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兩個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將參加工作時間簡單等同于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連續工齡”與“參加工作時間”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參加工作時間”是起點,回答的是“從何時算起”的問題,“連續工齡”是過程,回答的是連續計算“多少年”的問題。要根據干部的身份、實際工作、學習經歷區分情況,如:干部初次參加工作后,中斷工作參加全日制學習,畢業后重新參加工作,其學習期間時間不算工齡,但其參加工作時間需按初次參加工作時間認定。